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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竞争审查制度实验细则

宣布日期:2023-09-14 浏览次数:197 泉源:中国政府网


公正竞争审查制度实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周全落实公正竞争审查制度 ,健全公正竞争审查机制 ,规范有用开展审查事情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系统建设中建设公正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以下简称《意见》) ,制订本细则 。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执法、规则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订机关) ,在制订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业生长、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谋划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运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详细政策步伐(以下统称政策步伐)时 ,应当举行公正竞争审查 ,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避免扫除、限制市场竞争 。

经公正竞争审查以为不具有扫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切合破例划定的 ,可以实验 ;具有扫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切合破例划定的 ,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解至切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未经公正竞争审查的 ,不得出台 。

第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运动的行政规则、国务院制订的政策步伐 ,以及政府部分认真起草的地方性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起草部分在起草历程中凭证本细则划定举行公正竞争审查 。未经公正竞争审查的 ,不得提交审议 。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步伐 ,由起草部分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分举行公正竞争审查 。起草部分在审查历程中 ,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羁系部分举行公正竞争审查 。未经审查的 ,不得提交审议 。

以多个部分名义团结制订出台的政策步伐 ,由牵头部分认真公正竞争审查 ,其他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加入公正竞争审查 。政策步伐涉及其他部分职权的 ,政策制订机关在公正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

第四条 市场羁系总局、生长刷新委、财务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分 ,建设健全公正竞争审查事情部际联席聚会制度 ,统筹协协调监视指导天下公正竞争审查事情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建设健全外地区公正竞争审查事情联席聚会制度(以下简称联席聚会) ,统筹协协调监视指导外地区公正竞争审查事情 ,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担认真同志担当联席聚会召集人 。联席聚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羁系部分 ,肩负联席聚会一样平常事情 。

地方各级联席聚会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聚会报告外地区公正竞争审查制度实验情形 ,接受其指导和监视 。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 政策制订机关应当建设健全公正竞争内部审查机制 ,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 ,可以由政策制订机关的详细营业机构认真 ,也可以接纳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详细营业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法 。

第六条 政策制订机关开展公正竞争审查应当遵照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 ,识别相关政策步伐是否属于审查工具、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剖析是否适用破例划定 。属于审查工具的 ,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步伐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子种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形、审查结论、适用破例划定情形、审查机构主要认真人意见等内容(可参考附件2) 。政策步伐出台后 ,审查结论由政策制订机关存档备查 。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步伐的 ,视为未举行公正竞争审查 。

第七条 政策制订机关开展公正竞争审查 ,应当以适当方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或者通过政府部分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法果真征求意见 ,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形 。

在起草政策步伐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的 ,可以不再专门就公正竞争审盘问题征求意见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制知悉规模的政策步伐 ,由政策制订机关凭证相关执律例则处置惩罚 。

利害关系人指加入相关市场竞争的谋划者、上下游谋划者、行业协谈判会、消耗者以及政策步伐可能影响其公正加入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八条 政策制订机关举行公正竞争审查 ,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执法照料、专业机构的意见 。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 ,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形 。

各级联席聚会办公室可以凭证现实事情需要 ,建设公正竞争审查事情专家库 ,便于政策制订机关举行咨询 。

第九条 政策制订机关可以就公正竞争审查中遇到的详细问题 ,向本级联席聚会办公室提出咨询 。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订机关 ,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步伐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执律例则依据及其他相关质料 。联席聚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实时研究回复 。

对涉及重至公共利益 ,且在制订历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反应或者举报涉嫌扫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步伐 ,本级联席聚会办公室可以自动向政策制订机关提出公正竞争审查意见 。

第十条 对多个部分团结制订或者涉及多个部分职责的政策步伐 ,在公正竞争审查中泛起较大争议或者部分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 ,政策制订机关可以提请本级联席聚会协调 。联席聚会办公室以为确有须要的 ,可以凭证相关事情规则召开聚会举行协调 。仍无法协调一致的 ,由政策制订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议 。

第十一条 政策制订机关应当对今年度公正竞争审查事情举行总结 ,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聚会办公室 。

地方各级联席聚会办公室汇总形本钱级公正竞争审查事情总体情形 ,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聚会办公室 ,并以适当方法向社会果真 。

第十二条 对经公正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步伐 ,政策制订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正竞争的情形举行按期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 ,评估效果应当向社会果真 。经评估以为故障统一市场和公正竞争的 ,应当实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按期评估可以每三年举行一次 ,或者在按期整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一)不得设置不对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显着不须要或者凌驾现实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倾轧或者限制谋划者加入市场竞争 ;

2.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对差别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谋划者实验不对理的差别化待遇 ,设置不一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

3.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以备案、挂号、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磨练、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

4.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对企业注销、休业、挂牌转让、搬家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

5.以行政允许、行政检查、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方法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手艺 ,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

(二)未经公正竞争不得授予谋划者特许谋划权 ,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样平常竞争性领域实验特许谋划或者以特许谋划为名增设行政允许 ;

2.未明确特许谋划权限期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伸特许谋划权限期 ;

3.未依法接纳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法 ,直接将特许谋划权授予特定谋划者 ;

4.设置歧视性条件 ,使谋划者无法公正加入特许谋划权竞争 。

(三)不得限制谋划、购置、使用特定谋划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体现、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津贴等方法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谋划、购置、使用特定谋划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或者设定其他不对理的条件倾轧或者限制谋划者加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运动 ;

3.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通过设置不对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 ,倾轧或限制潜在谋划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

(四)不得设置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子的事前备案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增设行政审批事项 ,增添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

2.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子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营业等设置审批程序 ,主要指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接纳榨取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谋划规模和商业模式等方法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

第十四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一)不得对外地和入口商品、服务实验歧视性价钱和歧视性津贴政策 ,包括但不限于:

1.制订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 ,对外地和入口同类商品、服务制订歧视性价钱 ;

2.对相关商品、服务举行津贴时 ,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 ,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入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允许的入口同类服务不予津贴或者给予较低津贴 。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入口商品、服务进入外地市场或者阻碍外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划定与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差别的手艺要求、磨练标准 ,或者接纳重复磨练、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手艺步伐 ;

2.对入口商品划定与外地同类商品差别的手艺要求、磨练标准 ,或者接纳重复磨练、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手艺步伐 ;

3.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对入口服务划定与外地同类服务差别的手艺要求、磨练标准 ,或者接纳重复磨练、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手艺步伐 ;

4.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入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允许、备案 ,或者划定差别的条件、程序和限期等 ;

5.在蹊径、车站、口岸、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界线设置关卡 ,阻碍外地和入口商品、服务进入外地市场或者外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

6.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障以及接纳其他手段 ,阻碍外地和入口商品、服务进入外地市场或者外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

(三)不得倾轧或者限制外地谋划者加入外地招标投标运动 ,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实时、有用、完整地宣布招标信息 ;

2.直接划定外地谋划者不可加入外地特定的招标投标运动 ;

3.对外地谋划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

4.将谋划者在外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声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品级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谋划者加入外地招标投标运动 ;

5.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要求谋划者在外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 ,在外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 ,在外地缴纳社会包管等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谋划者加入外地招标投标运动 ;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详细特点和现实需要不相顺应或者与条约推行无关的资格、手艺和商务条件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谋划者加入外地招标投标运动 。

(四)不得倾轧、限制或者强制外地谋划者在外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谋划者在外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2.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对外地谋划者在外地投资的规模、方法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举行限制 ;

3.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直接强制外地谋划者在外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4.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将在外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加入外地招标投标、享受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须要条件 ,变相强制外地谋划者在外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五)不得对外地谋划者在外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验歧视性待遇 ,损害其正当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谋划者在外地的投资不给予与外地谋划者一律的政策待遇 ;

2.对外地谋划者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谋划规模、谋划方法、税费缴纳等方面划定与外地谋划者差别的要求 ;

3.在节能环保、清静生产、康健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羁系等方面 ,对外地谋划者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划定歧视性羁系标准和要求 。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谋划本钱标准 。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谋划者优惠政策 ,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给予特定谋划者财务奖励和津贴 ;

2.没有专门的税收执法、规则和国务院划定依据 ,给予特定谋划者税收优惠政策 ;

3.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在土地、劳动力、资源、手艺、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 ,给予特定谋划者优惠政策 ;

4.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谋划者特殊待遇 ;

5.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对特定谋划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

给予特定谋划者的优惠政接应当依法果真 。

(二)安排财务支出一样平常不得与特定谋划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主要指凭证特定谋划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形 ,接纳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接纳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 ,对特定谋划者举行返还 ,或者给予特定谋划者财务奖励或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谋划者应当缴纳的社会包管用度 ,主要指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 ,凭证谋划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 ,减免或者缓征特定谋划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包管费、基本医疗包管费、失业包管费、工伤包管费、生育包管费等 。

(四)不得在执法划定之外要求谋划者提供或扣留谋划者种种包管金 ,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执法、行政规则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要求谋划者交纳种种包管金 ;

2.限制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包管金或履约包管金 ;

3.在谋划者推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 ,不依法退还谋划者交纳的包管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十六条 影响生产谋划行为标准 。

(一)不得强制谋划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榨取的垄断行为 ,主要指以行政下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法或者通过行业协谈判会 ,强制、组织或者指导谋划者告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职位 ,以及实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扫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谋划者集中等行为 。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谋划者披露生产谋划敏感信息 ,为谋划者实验垄断行为提供便当条件 。生产谋划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需要果真之外 ,生产谋划者未自动果真 ,通过果真渠道无法收罗的生产谋划数据 。主要包括:拟定价钱、本钱、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目、销售数目、生产销售妄想、收支口数目、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

(三)不得逾越定价权限举行政府定价 ,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举行政府定价 ;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规模内的商品、服务制订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等执律例则接纳价钱干预步伐 。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验市场调理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钱水平 ,包括但不限于:

1.制订宣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

2.划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钱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用度 。

第四章 破例划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步伐 ,虽然在一定水平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 ,但在切合划定的情形下可以出台实验:

(一)维护国家经济清静、文化清静、科技清静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包管目的 ;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 ;ど樾巍⑽す参郎到∏寰驳壬缁峁怖娴� ;

(四)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政策制订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步伐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 ,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 ,并明确实验限期 。

第十八条 政策制订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步伐是否适用破例划定 。以为适用破例划定的 ,应当对切合适用破例划定的情形和条件举行详细说明 。

第十九条 政策制订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破例划定的政策步伐的实验效果 ,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实验限期到期或者未抵达预期效果的政策步伐 ,应当实时阻止执行或者举行调解 。

第五章 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条 政策制订机关可以凭证事情现实 ,委托具备响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品级三方机构 ,对有关政策步伐举行公正竞争评估 ,或者对公正竞争审查有关事情举行评估 。

各级联席聚会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外地公正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验情形开展评估 。

第二十一条 政策制订机关在开展公正竞争审查事情的以下阶段和环节 ,均可以接纳第三方评估方法举行: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步伐举行公正竞争审查 ;

(二)对经公正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步伐举行按期评估 ;

(三)对适用破例划定出台的政策步伐举行逐年评估 ;

(四)对公正竞争审查制度实验情形举行综合评价 ;

(五)与公正竞争审查事情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

第二十二条 对拟出台的政策步伐举行公正竞争审查时 ,保存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制订机关拟适用破例划定的 ;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反应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正竞争审查标准的 。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效果作为政策制订机关开展公正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验效果、制订事情推进计划的主要参考 。对拟出台的政策步伐举行第三方评估的 ,政策制订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形 。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效果纷歧致的 ,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政策制订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包管 。

第六章 监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政策制订机关涉嫌未举行公正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步伐的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可以向政策制订机关反应 ,也可以向政策制订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羁系部分举报 。反应或者举报接纳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 ,有关部分要实时予以处置惩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视察 。

第二十六条 政策制订机关未举行公正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步伐的 ,应当实时补做审查 。发明保存违反公正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 ,应当凭证相关程序阻止执行或者调解相关政策步伐 。阻止执行或者调解相关政策步伐的 ,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果真条例》要求向社会果真 。

第二十七条 政策制订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订机关未举行公正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步伐的 ,应当责令其纠正 ;拒不纠正或者不实时纠正的 ,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职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执律例则给予处分 。本级及以上市场羁系部分可以向政策制订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整改情形要实时向有关方面反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置惩罚的建议 。相关处置惩罚决媾和建议依法向社会果真 。

第二十八条 市场羁系总局认真牵头组织政策步伐抽查 ,检查有关政策步伐是否推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对市场主体反应较量强烈、问题较量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扫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 ,举行重点抽查 。抽查效果实时反响被抽查单位 ,并以适当方法向社会果真 。对抽查发明的扫除、限制竞争问题 ,被抽查单位应当实时整改 。

各地应当团结现实 ,建设外地区政策步伐抽查机制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健全公正竞争审查审核制度 ,对落实公正竞争审查制度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 ,对事情推进不力的举行催促整改 ,对事情中泛起问题并造成不良效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惩罚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分在遵照《意见》和本细则划定的基础上 ,可以凭证外地区、本行业现真相形 ,制订公正竞争审查事情步伐和详细步伐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实验 。《公正竞争审查制度实验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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